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应用光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室)的室属仪器设备能更好地为本室、依托单位及其它用户部门的科研工作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技术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室室属仪器设备定义为由本室自有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改造经费、依托单位支持的设备经费及本室出面争取到的其它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重要实验部件、加工设备等).
第三条 本室室属仪器设备由本室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及使用。
第四条 为保证本室技术支撑系统的可持续性发展,利用本室室属仪器设备所进行的测试和加工均实行有偿技术服务。
第二章 室属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
第五条 本室室属仪器设备分为专用仪器设备与通用仪器设备两类,其中专用仪器设备是指仅由一个学科组使用的测试仪器或加工设备,通用仪器设备是指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学科组共用的测试仪器或加工设备。
第六条 本室室属专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仪器设备)配置在专业实验室,由相应责任课题组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本室室属通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通用仪器设备)中的测试仪器设备配置在公共实验室,由技术支撑公共实验室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本室室属通用仪器设备中的加工设备配置在从属于公共实验室的专业加工实验室,由相应课题组具体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 本室鼓励室内人员经室务会认可后将其它课题经费所购置的通用仪器设备纳入公共实验室管理,此类仪器设备纳入公共实验室管理后由技术支撑组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室属通用仪器设备购置时,其相关事宜由技术支撑组配合需求学科组或课题组办理,技术支撑组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室属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时,其相关事宜由技术支撑组配合责任课题组办理,技术支撑组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室属专用仪器设备验收后,技术支撑组对相应仪器设备及其附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技术(说明书)档案和管理档案,仪器设备原版说明书(含光盘)由技术组统一管理,日常使用时使用复印件(或复制光盘),以避免说明书丢失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室务会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室属仪器设备在本室范围内进行调配。
第三章 室属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收费
第十四条 技术支撑组公共实验室利用通用仪器设备所开展的技术服务全面实行有偿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由室里统一规定)由技术支撑组保留,仪器设备的运转费用(包括维修、维护、升级、人员成本、动力消耗、房屋占用等)经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可在收取的服务费中列支,必要时室主任可以从室自有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 责任课题组利用专用仪器设备所开展的技术服务对组内实行无偿服务,对组外实行有偿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由责任课题组与用户自行商定)由责任课题组自行支配。专用仪器设备的运转费用(包括维修、维护、升级、人员成本、动力消耗、房屋占用等)由责任课题组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加工技术组利用室属加工设备所开展的技术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服务费由技术组与用户协定),设备的运转费用(包括维修、维护、升级、人员成本、动力消耗、房屋占用等)由技术组自行解决,本室从所收取的服务费中提取相应的管理费(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由其它课题经费所购置的通用仪器设备在纳入公共实验室管理后,该仪器设备将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管理,但对原课题组实行无偿技术服务(若原课题组解散,此项优惠政策对原课题负责人仍然适用)。
第十八条 本室室属通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人为技术支撑组组长,技术支撑组组长向室务会负责,具体负责技术支撑组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室属通用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技术支撑组组长同时承担室属专用仪器设备及专业加工设备使用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室室属仪器设备的使用责任人为技术支撑组内直接负责仪器设备使用的技术人员,包括公共实验室技术人员、专业实验室技术人员及专业加工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技术人员具体负责相应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设备档案管理、实验条件保障、培训室内人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室室属所有仪器设备均须由技术支撑组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所有操作须按操作规范进行。如相关课题需长时间使用某种仪器设备,则具体使用责任人可对课题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并经技术支撑组组长签字许可后课题组人员方可独立进行与该课题相关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室室属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资产,使用者须严加爱护。对于因使用者责任心不强等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者,由技术支撑组的使用责任人或使用课题组全额支付维修费用,并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室室内人员具有支持室技术支撑系统开展工作的义务,原则上可以利用室属仪器设备进行的测试与加工均需在室内完成,仅是在室内条件、水平难以满足科研要求时方可在技术支撑组组长同意后再委托室外单位进行测试与加工。违反此条规定者将不再享有本室人员享有的仪器 设备使用内部优惠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室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若利用本室技术支撑组进行测试等工作,则技术支撑组的相关人员有权利被列为文章、获奖及结题项目的撰写者或参与者之一。
第二十五条 列入公共实验室的通用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由公共实验室技术人员根据收费标准核定应收费用,未经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标准。课题组经允许后独立使用仪器设备期间,只允许利用仪器设备开展与课题直接相关的测试工作,不得擅自接受检测任务、擅自出检测数据,违反者一经发现即免除其使用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室室属通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程序规定如下:
1.申请室属通用仪器设备进行测试等工作的课题组或科研人员首先认真阅读本管理办法;
2.申请者与技术人员明确技术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后填写技术服务合同表格,由申请者、技术人员共同签字并报室行政秘书备案后技术服务合同生效;
3.技术人员按技术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期限内向申请者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测试数据,若申请者认为技术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可向室务会进行申诉,并由室务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最终裁决;
4.室属通用仪器设备的使用顺序原则上按申请者向本室公共实验室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先申请者先享受技术服务。遇有特殊情况急用时可向室主任提出特殊申请,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裁决先后使用顺序。
5.室内技术服务收费时间设定在每年的
6.所内技术服务收费时间设定在每年的
7.所外技术服务收费时间设定在技术服务完成后两周内,若逾期不交者本室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凡有此类违约记录者仅在其预先交纳服务费用后本室方可再提供技术服务。
通用加工设备及专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程序可参照本条款之相应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仅在下述条件下本室人员调离时可将室属仪器设备带离本室:(1)相应仪器设备的调出不影响本室正常科研工作且已给予必要经济补偿的;(2)由依托单位统一调配的。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中科院及长春光机所有关法律或管理条例不一致,则按国家、中科院及长春光机所有关法律或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应光室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